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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臧海龙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延刑初字第6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臧海龙,男,汉族,1977年8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延寿县,公民身份号码:×××,大专文化,原系黑龙江省依兰县信用合作联社平原信用社负责人,住黑龙江省延寿县。2015年1月25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黑龙江省延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延寿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延寿县看守所。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延检诉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藏海龙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浩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藏海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3日,被告人臧海龙谎称承包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原信用社及其他两个信用社装修工程需要垫付装修工程款,向延寿镇居民陈某甲(男,时年57岁)借款200万元。陈某甲要求臧海龙提供担保,臧海龙出具有平原乡信用合作社的业务公章的担保合同一份,同时出具200万元的欠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2.5分。臧海龙将所骗款项全部偿还所借债务后于2014年7月份潜逃。案发后,经通缉,被告人臧海龙于2015年1月25日上午9时在辽宁省瓦房店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同日押解回延寿县看守所。上述事实,被告人藏海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借款、担保合同、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原信用社金融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延寿县公安局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人刘某某、陈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被告人臧海龙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海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臧海龙在庭审过程中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臧海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2029年1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继民审 判 员  王延江人民陪审员  侯佳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学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