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2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迟晓文与贺晓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晓文,贺晓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2445号原告迟晓文,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贺晓东,男,29岁,蒙古族,农民,住开鲁县。原告迟晓文与被告贺晓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志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迟晓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晓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迟晓文诉称,2013年7月份左右,被告承包了和平沼琉璃瓦、奈曼旗铺彩砖,雇佣我和曹有、曹民等10多人为瓦工,挣日工,我妻子干了3天,也是日工,每天100.00元,我干了8天半,每天200.00元,我和我妻子一共工资2000.00元,被告给我出具了欠据,经我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故诉至贵院,要求被告给付我工资款2000.00元。被告贺晓东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份左右,被告雇佣原告、曹有等人为瓦工,每天工资200.00元,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20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据。此款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欠据、证人曹有出庭证言为证。本院认为,通过原告提供的欠据和曹有证言,能够认定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晓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迟晓文劳动报酬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方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另一方可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贺晓东负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田志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