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吴海军、谷妮娃、吴雪蓉与徐祥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军,谷妮娃,吴雪蓉,徐祥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521号原告吴海军,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真武洞镇阳庄行政村野家尧则村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8410210072。原告谷妮娃,女,1990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真武洞镇阳庄行政村野家尧则村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901106392X。原告吴雪蓉,女,2008年5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真武洞镇阳庄行政村野家尧则村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420080502002X。被告徐祥祥,男,汉族,1984年2月3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县人,子长县热寺湾乡徐家岔村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3198402031414。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住���地: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大街64号。负责人:马旭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军、谷妮娃、吴雪蓉与被告徐祥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称本案纠纷已由双方当事人在庭外协商解决,并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海军、谷妮娃、吴雪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吴海军、谷妮娃、吴雪蓉承担。审判员 王向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