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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初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廊坊市广阳区旧州管理服务加油站与赵广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广阳区旧州管理服务加油站,赵广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2112号原告廊坊市广阳区旧州管理服务加油站,负责人:蒋振忠,地址:廊坊市广阳区九州镇九州村东。被告赵广民,男,廊坊市广阳区旧州管理服务加油站承包经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广阳区旧州管理服务加油站诉被告赵广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市广阳区旧州管理服务加油站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广阳区旧州管理服务加油站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市广阳区旧州管理服务加油站撤诉。审判员  陈久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德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