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汪鹏与曾亮、苏林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鹏,曾亮,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汪鹏,男,1965年9月29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曾亮,男,1982年3月1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苏林,女,1978年4月29日生,汉族,攀枝花市仁和区太平乡财政所职工,住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汪鹏依据本院(2014)攀东民初字第266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苏林在单位的工资及奖金予以扣留。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亓 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