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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执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兰光斌与利川市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086号申请执行人兰光斌,居民。被告利川市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城街道办事处马桥村一组93号。法定代表人,牟钫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兰光斌与利川市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公司不能正常运转,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光斌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13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广郊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向仁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彦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