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民终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星明与太原煤炭气化总公司焦化厂实业一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星明,太原煤炭气化总公司焦化厂实业一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终字第14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星明,男,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煤炭气化总公司焦化厂实业一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大井峪。法定代表人朱诚,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红军,男,汉族。在审理上诉人刘星明与被上诉人太原煤炭气化总公司焦化厂实业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刘星明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星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星明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刘星明减半负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郝利亚代理审判员 袁 强代理审判员 成志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丽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