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汝民初字第167号原告胡某某,女。被告郭某某,男。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2002年9月2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3年7月25日生育儿子郭某甲。婚后,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染上赌博恶习,导致本应幸福的家庭一贫如洗。结婚至今,原、被告无存款,无大宗一点的财产。双方从2012年至今分居。原告于2014年6月向汝城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没有悔过的表现,于2014年12月1日离家出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根本没有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儿子郭某甲归谁抚养及抚养费由法院判决。原告向本院提供(2014)汝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被告郭某某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对被告父亲郭头养及对原、被告的儿子郭某甲的调查笔录,证实被告父母愿意代被告抚养小孩,小孩郭某甲愿意跟随被告父母生活。根据本院已生效的(2014)汝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0年8月,原、被告相识,随后建立恋爱关系。2002年9月26日在汝城县外沙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3年7月25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郭某甲,现在县城一完小读完六年级,跟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是被告打牌。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原告曾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未共同生活。被告于2014年12月离家外出。本院认为,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为界限。本案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的主要原因是被告打牌。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经本院做原告工作,原告仍坚持要求离婚。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以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小孩的抚养,被告现已离家外出,被告父母愿意代被告抚养小孩,小孩郭某甲愿意跟随被告父母生活,且原告也同意小孩由被告抚养,因此,婚生小孩可由被告抚养,原告应按2015年度公布的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335元,即每月764元(18335元÷12个月÷2人=764元)承担小孩抚养费至成年。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郭某甲由被告郭某某抚养,由原告胡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764元。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本人选择。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军英人民陪审员 朱小文人民陪审员 崔云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婷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UeY枫网_生活从50岁开始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UeY枫网_生活从50岁开始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UeY枫网_生活从50岁开始(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UeY枫网_生活从50岁开始(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UeY枫网_生活从50岁开始(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UeY枫网_生活从50岁开始(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UeY枫网_生活从50岁开始(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UeY枫网_生活从50岁开始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UeY枫网_生活从50岁开始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UeY枫网_生活从50岁开始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UeY枫网_生活从50岁开始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UeY枫网_生活从50岁开始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UeY枫网_生活从50岁开始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UeY枫网_生活从50岁开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