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徐某与涂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涂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民初字第613号原告徐某。被告涂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涂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胡晓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