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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甘肃华亭农村合作银行与刘世平、牛小伟、王燕花、叶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华亭农村合作银行,刘世平,牛小伟,王燕花,叶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甘肃华亭农村合作银行与刘世平、牛小伟、王燕花、叶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华民初字第966号原告甘肃华亭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华亭县广场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薛元成,该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永毅,该银行风险部主办。委托代理人李景平,该银行砚峡分理处主任。被告刘世平。被告牛小伟。被告王燕花。被告叶斌。原告甘肃华亭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华亭农合行)与被告刘世平、牛小伟、王燕花、叶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马少东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永毅、李景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世平、牛小伟、王燕花、叶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亭农合行诉称,2013年5月10日,被告刘世平以酒吧装修为由,向原告砚峡分理处申请贷款10万元,经审批,并由被告牛小伟、王燕花、叶斌作出书面承诺,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原、被告签订《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刘世平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4年5月10日),执行年利率10.089%,逾期年利率15.1335%。贷款已于合同签订日发放。截止2014年3月29日借款人分两次共计归还贷款利息9052.08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经我行多次催收均未能结清,遂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刘世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0万元,利息18454.4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6月25日,以后息随本清),本息合计118454.47元;2、被告牛小伟、王燕花、叶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个人借款申请书》复印件一份、借款人及家属身份证复印件二份;2、《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复印件一份;3、《个人借款担保承诺书》复印件三份,担保人及家属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五份;4、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的《借款借据》复印件一份、利息清单一份。上述证据用以证明被告刘世平向原告借款,被告牛小伟、王燕花、叶斌自愿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尚欠借款本息共计118454.47元的事实。被告刘世平、牛小伟、王燕花、叶斌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与原件核对无异,且来源真实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原告当庭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5月10日,被告刘世平以酒吧装修为由,向原告申请贷款10万元,经原告审批同意,并由被告牛小伟、王燕花、叶斌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3年5月10日,原、被告签订《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刘世平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4年5月10日),按季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执行年利率10.089%,逾期还款,在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利息;被告牛小伟、王燕花、叶斌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本合同���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之日,原告依约发放了借款。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9052.08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刘世平对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未还,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诸法院。本院认为,合同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原告华亭农合行与被告刘世平、牛小伟、王燕花、叶斌签订的《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刘世平提供了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刘世平在取得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刘世平清偿借款本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牛小伟、王燕花、叶斌自愿为���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而且还在贷款担保承诺书上签字承诺,故原告要求被告牛小伟、王燕花、叶斌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亦予支持。被告牛小伟、王燕花、叶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刘世平、牛小伟、王燕花、叶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世平偿还原告甘肃华亭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18454.4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6月25日,2015年6月26日起至本金归还期间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计算),共计118454.47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牛小伟、王燕花、叶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5元,由被告刘世平、牛小伟、王燕花、叶斌承担。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少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