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2015)左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赵先如申请执行左权县硕丰石料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先如,左权县硕丰石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赵先如,男,汉族,左权县人。被执行人:左权县硕丰石料厂,住所地:左权县寒王乡清河店村法定代表人:王秀林,左权县硕丰石料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先如申请执行左权县硕丰石料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左权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左权县硕丰石料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左权县硕丰石料厂支付申请人报酬168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左权县硕丰石料厂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左权县硕丰石料厂在银行无存款,车辆管所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左权县硕丰石料厂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左权县硕丰石料厂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左权县人民法院(2014)左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新瑞审判员 :高文庆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国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