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恩法执字第1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恩平市人民法院与朱炎炳非法持有毒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15)江恩法执字第1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恩平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朱炎炳,男。被执行人朱炎炳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恩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江恩法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朱炎炳应缴纳罚金1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恩法执字第1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光照审判员 吴伟华审判员 梁群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关德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