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易明英与杨年锋、唐嘉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明英,杨年锋,唐嘉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660号原告:易明英。被告:杨年锋。被告:唐嘉文。原告易明英诉被告杨年锋、唐嘉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向原告易明英发出《限期缴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补交诉讼费150元。原告于2015年7月9日收到上述通知书后,至今未预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易明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易明英负担。审判员  赖小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增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