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黑民初字第01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蔡春红诉被告刘金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春红,刘金峰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黑民初字第01838号原告蔡春红,女,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金峰,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春红诉被告刘金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春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蔡春红负担。审 判 长 陈学礁代理审判员 陈晓辉人民陪审员 亢学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月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