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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民初字第7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赵庆娥与郑海燕、吴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娥,郑海燕,吴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民初字第7483号原告赵庆娥。委托代理人钱忠诚、潘亮亮(助理),浙江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海燕。被告吴振。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公司。负责人胡建军。本院受理原告赵庆娥与被告郑海燕、吴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开庭前原告赵庆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庆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庆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庆娥负担。审 判 员 王光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丁燕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