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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孟庆持与建平县国生磷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持,建平县国生磷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342号申请执行人:孟庆持。被执行人:建平县国生磷矿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孟庆持与被执行人建平县国生磷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建朱民初字第03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建平县国生磷矿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已被另案查封,现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03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陈晓梅执行员  王东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