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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二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施某某与吴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吴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二初字第00184号原告:施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吴某,男,汉族,银行职工,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与被告吴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施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施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建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江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