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2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杜月玲与商丘市万锦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月玲,商丘市万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093号原告杜月玲,女,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工人,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商丘市万锦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海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杜月玲与被告商丘市万锦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但原告没有交纳诉讼费。后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月玲撤回起诉。审判员 董恒体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