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上海奉贤金亚静电喷塑厂与上海璘彬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五宅村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1911号原告上海奉贤金亚静电喷塑厂。投资人金亚佰。委托代理人郑存艺,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璘彬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诚栋,总经理。第三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五宅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永强,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奉贤金亚静电喷塑厂与被告上海璘彬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五宅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奉贤金亚静电喷塑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奉贤金亚静电喷塑厂负担。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邱建安人民陪审员 胡梅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