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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3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开明与李继明,蒋德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3484号原告杨开明,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邦荣,重庆市璧山区大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继明,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蒋德云,女,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开明与被告李继明、蒋德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开明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开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开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开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杨开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冷洪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