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54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刘小乾,定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许某,现在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杰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人民陪审员 陈步松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闻建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