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54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刘小乾,定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许某,现在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杰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人民陪审员 陈步松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闻建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