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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立源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立源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488号原告重庆市立源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渝州路178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7630-X。法定代表人张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三忠,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立源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立源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立源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立源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立源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