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执字第1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字第1006-2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巨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5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5万元,应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巨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何书星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晓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