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巨执字第1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字第1006-2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巨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5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5万元,应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巨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何书星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晓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