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甘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500号原告甘某。被告杨某甲。原告甘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火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甘某诉称:2004年原、被告通过自行交往认识,在没有登记结婚的情况下于2005年1月生育儿子杨某乙,于××××年××月生育女儿杨某丙。由于原、被告相识时间较短,彼此不够充分了解,且缺乏沟通,经常吵架,几乎每个月都打架,但原告为了两个孩子还是与被告在××××年××月××日领取了结婚证。之后,被告还是游手好闲,经常赌博酗酒,打骂原告,甚至连小孩都照打不误。原告与被告的生活已经无法继续,已于2014年11月分居。两个小孩现在与被告母亲一起生活,均就读于双定镇双定小学。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杨某丙由原告携带抚养,婚生儿子杨某乙由被告携带抚养,女儿杨某丙的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儿子杨某乙的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2005年3月20日向农村信用社所贷的5000元由原、被告各负责偿还一半;4、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杨某甲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自行交往认识,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杨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杨某丙,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自称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曾于2005年3月20日向农村信用社贷款5000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缺乏沟通交流而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在的基础,本案原、被告系自行交往认识并登记结婚,已共同生活十余年,且生育有两个子女,具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互相沟通理解不够,发生争吵、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原告诉称经常被被告打骂及被告有赌博酗酒等恶习,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从目前双方矛盾的成因及程度看,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共同搞好夫妻关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甘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火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原告甘某,女,1984年9月12日生,现住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陆平村那平坡96号。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杨某甲,男,1975年8月27日生,现住南宁市西乡塘区双定镇兴隆旧街73号。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或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甘某诉杨某甲关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甘某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杨某甲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陈火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方加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