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13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周理宏与陶敏、孙小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理宏,陶敏,孙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320-2号申请执行人周理宏,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陶敏,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孙小荣,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周理宏与被执行人陶敏、孙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08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陶敏、孙小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罚息(自2012年3月3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利息,自2013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5‰计算罚息,扣除已归还的利息3万元),承担诉讼费7893元和执行费730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陶敏、孙小荣在银���有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陶敏、孙小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0000元,转账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帐户;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