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小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郑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民初字第185号原告:郑某。法定代理人:叶某。被告:周某。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接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肖翡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姜稼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