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玉民初字第2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覃爱敬与玉田县板桥镇兴园塑料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爱敬,玉田县板桥镇兴园塑料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2796号原告:覃爱敬,工人。委托代理人:高学磊,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玉田县板桥镇兴园塑料厂(以下简称兴园塑料厂),住所地玉田县杨家板桥镇前八间房村。代表人:单玉川,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安绍先,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覃爱敬与被告兴园塑料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覃爱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爱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覃爱敬自愿负担。审 判 长  蒋召民代理审判员  杨春艳代理审判员  李振芳二0一五��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单振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