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宋执平与靖江市翼星通信线路安装有限公司、张述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执平,靖江市翼星通信线路安装有限公司,张述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499号原告宋执平。委托代理人金培基,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江市翼星通信线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人民北路1号德诚城市广场7号楼1005。法定代表人赵跃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斌,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述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执平与被告靖江市翼星通信线路安装有限公司、张述国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执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缪培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亚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