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巴行初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尹泽庆诉被告镇巴县经济贸易局、陕西省镇巴县煤炭工业局,第三人镇巴县赤南镇崔家湾煤矿侵犯私营企业经营自主权纠纷行政中止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泽庆,镇巴县经济贸易局,陕西省镇巴县煤炭工业局,镇巴县赤南镇崔家湾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镇巴行初字第00001-1号原告尹泽庆,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被告镇巴县经济贸易局。法定代表人冯启彬,男,系该局局长。被告陕西省镇巴县煤炭工业局。法定代表人肖朝富,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郝玉亮,系陕西省定远弘大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镇巴县赤南镇崔家湾煤矿。法定代表人陈中德,男,系该矿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泽庆诉被告镇巴县经济贸易局、陕西省镇巴县煤炭工业局,第三人镇巴县赤南镇崔家湾煤矿侵犯私营企业经营自主权一案中,两被告均答辩称是根据镇巴县人民政府《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告》作出的说明函,该说明函是正确的。而原告尹泽庆以同样的案由已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本案的审判须以此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钟世强审判员 王运清审判员 韩方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