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1931号原告石某,女,1980年4月4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委托代理人姜东海,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个体工商户,大专文化。被告白某,男,33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吴青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