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梨树县永昌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季忠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永昌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季忠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永昌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立武,总经理。被执行人:季忠宝,男,49岁,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执行梨树县永昌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季忠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由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梨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海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