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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狮民三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海逸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宁伟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海逸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宁伟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狮民三初字第2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海逸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潘志尧。委托代理人:黄文雄,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郑美,该公司员工。被告:宁伟聪,男,汉族,1985年9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城中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以被告已无法联系且被告另有与农商银行、开发商的金融借款纠纷案在本院审理,基于原告与开发商的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海逸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文炎审判员  李昭迎审判员  梁 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