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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与陈孝通、陈彩月、黄文银、谢彦平、陈思禄、黄巧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陈孝通,陈彩月,黄文银,谢彦平,陈思禄,黄巧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86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宁川路26号丰利大厦1号楼1层,组织机构代码67651427-1。负责人林玮,行长。委托代理人范晓芳、陈薇,该行员工。被告陈孝通,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彩月,女,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黄文银,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谢彦平,女,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陈思禄,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黄巧琴,女,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与被告陈孝通、陈彩月、黄文银、谢彦平、陈思禄、黄巧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蒋俐兴人民陪审员  陈克棱人民陪审员  林振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巧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