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桥民初字第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桥民初字第091号原告赵某某,女,21岁。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男。被告曹某某,男,2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明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克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