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秉察与杨利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1100号原告林秉察。被告杨利敏。原告林秉察与被告杨利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芳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秉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利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秉察诉称,2015年2月3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租的位于宝山区菊太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转租给原告使用,租赁期限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给付被告三个月租金和押金。然被告一直无法按约向原告交付系争房屋,3月8日,原告将房屋钥匙退还给被告,但被告至今仍拖延返还租金和保证金。嗣后,原告与该房屋产权人取得联系,得知产权人与被告的租赁合同至2014年8月15日到期,且被告在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前已经将该房屋租赁给案外人高某某,双方的租赁合同至2015年4月7日止。原告认为,被告在与他人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之前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且无法按约提供房屋,导致原告的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被告返还收取的租金和押金,并赔偿违约金2,200元和中介费损失770元。被告杨利敏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3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宝山区菊太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出租给原告使用,租赁期限一年,2015年2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月租金2,200元。甲方的责任包括,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房屋交付于乙方,届时该房屋及内部设施应完好。甲乙双方商定违约金为2,200元。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甲方如逾期7日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视为违约,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给付被告三个月租金和押金共计8,800元。因被告一直无法按约向原告交付系争房屋,故涉讼。另查明,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为案外人吴某某、姬某某。吴某某此前将该房屋出租给被告,在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自2011年8月15日至2013年8月14日,到期后,双方在合同中直接将租赁期限用手写的方式顺延一年。2014年10月7日,被告与案外人高某某签订租赁合同,将房屋转租给高某某使用,期限至2015年4月7日止。庭审中,原告提供若干录音资料,反映出被告多次承诺同意返还原告租金和押金,但至今未实际履行。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银行转账凭证、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预付了三个月租金及押金,被告应于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交付房屋。然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查明的事实,被告此前将该房屋出租给案外人,双方的租赁合同截止于2015年4月7日,即原被告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期开始之后,由此导致被告无法按约向原告交付房屋。根据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被告对此情节予以认可,故被告的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导致原告的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并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租金、押金和赔偿违约金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至于原告主张的中介费损失,缺乏相应证据佐证,本院难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林秉察与被告杨利敏就上海市宝山区菊太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杨利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秉察租金和押金共计8,800元;三、被告杨利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秉察违约金2,200元;四、原告林秉察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元,由被告杨利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 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童翔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后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