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李家旭、郭英等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保字第614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90号立信大厦一楼。负责人丘毅亨,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桂玲。委托代理人郑跃滨,福建金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家旭,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郭英,女,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申请人孙闽兆,男,195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厦门旭宪达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枋湖东路705号之一622室。法定代表人李家旭。被申请人厦门闽隆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新华路78号华建大厦6楼E座。法定代表人孙闽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行与被申请人李家旭、郭英、孙闽兆、厦门旭宪达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厦门闽隆科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家旭、郭英、孙闽兆、厦门旭宪达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厦门闽隆科工贸有限公司价值835970.09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家旭、郭英、孙闽兆、厦门旭宪达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厦门闽隆科工贸有限公司价值835970.09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本案财产保全费4700元,由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王俭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陈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