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尹相若与陈祥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相若,陈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460号申请人尹相若,居民。被申请人陈祥军,居民。申请人尹相若因与被申请人陈祥军于2015年7月11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陈祥军驾驶的鲁L×××××号牌轻型普通货车(保全2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尹相若已向本院提供担保。2015年7月22日被申请人陈祥军已经缴纳20000元保证金,被申请人陈祥军申请将被申请人陈祥军驾驶的鲁L×××××号牌轻型普通货车解除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祥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陈祥军驾驶的鲁L×××××号牌轻型普通货车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成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孔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