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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民二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与莫家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二初字第315号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林伟雄,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肇傑。被告:莫家平,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4310。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诉被告莫家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宁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颖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