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海元申请执行张三清、张二福、狄军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元,张三清,张二福,狄军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元,男,44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张三清,男,46岁,汉族,原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张二福,女,46岁,汉族,现住址同上,系被告张三清妻子。被执行人狄军鱼,男,4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执行张海元申请执行张三清、张二福、狄军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并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乌前民初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