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叶辉明与侯伟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辉明,侯伟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叶辉明,住广东省鹤山市。委托代理人:司徒宇锋,住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侯伟河,住广东省鹤山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叶辉明与被执行人侯伟河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2月6日通过人民法院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5087.5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及迟延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126元,但被执行人无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遂向金融机构、工商、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20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洽胜代理审判员 李日明代理审判员 吕永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伟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