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中民受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丁小殊与平昌县华严卫生院聘用合同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小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中民受终字第2号上诉人丁小殊。上诉人丁小殊不服平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413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丁小殊称,其起诉要求平昌县华严卫生院退还事业发展基金一案法院应予受理,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错误,请求依法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小殊起诉的平昌县华严卫生院作为事业法人对原经劳动人事及卫生行政部门按政策招用人员重新建立聘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收取事业发展基金问题,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晓云审判员 肖 强审判员 何 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永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