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菅某与赵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菅某,赵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718号原告:菅某,女,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赵某,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菅某诉被告赵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菅某负担。审 判 长 冯占领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