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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2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金峰、李金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金峰,李金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126号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法定代表人马国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温海库,住隆化县。被告李金峰,住隆化县。被告李金田,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二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8元,减半收取59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丛人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