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2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金峰、李金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金峰,李金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126号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法定代表人马国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温海库,住隆化县。被告李金峰,住隆化县。被告李金田,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二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8元,减半收取59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丛人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