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孟村县海力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山东首开建设有限公司、陈秉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村县海力建筑设备租赁站,山东首开建设有限公司,陈秉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890号原告孟村县海力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孟村县王宅村。负责人刘连恒,系该站业主。被告山东首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老湖镇水河。法定代表人栾建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秉义。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村县海力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山东首开建设有限公司、陈秉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和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润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