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爱合与衡水明日医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衡水明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148号原告:张爱合。被告:衡水明日医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观明,经理。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西路125号。被告:衡水明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观明,经理。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永兴路21号。被告:德州万源明日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朝阳,经理。住所: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南路59号。被告:衡水中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桂荣,经理。代码:57284847-X住所:衡水市开发区永兴西路2169号3幢3楼。被告:杜观明。被告:刘朝阳。被告:杜桂荣。被告:梁立水。被告:李思聪。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和诉被告衡水明日医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衡水明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万源明日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衡水中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杜观明、刘朝阳、杜桂荣、梁立水、李思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合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衡水明日医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衡水明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万源明日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衡水中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杜观明、刘朝阳、杜桂荣、梁立水、李思聪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爱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衡水明日医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衡水明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万源明日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衡水中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杜观明、刘朝阳、杜桂荣、梁立水、李思聪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德力西集团衡水销售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双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