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终字第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蒲鹏、钟××盗窃罪,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蒲鹏,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终字第0362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蒲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韩××。2005年11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蒲鹏、钟××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辰刑初字第019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4年10月20日夜间,被告人蒲鹏携带作案工具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兴华里11号楼下,使用开锁工具将被害人尹××停放在此处的牌照号为津NRJ1**白色起亚牌YQZ7142型汽车(经鉴定价值55000元)盗走,后以10000元的价格变卖给被告人韩××。2014年11月7日夜间,被告人蒲鹏携带作案工具到山东省郓城县郓城镇金河路东段建行家属院内,使用开锁工具将被害人石××停放在此处的牌照号为鲁R×××××白色北京现代瑞纳牌汽车(经鉴定价值64000元)盗走,后以10000元的价格变卖给被告人韩××。2014年12月12日夜间,被告人蒲鹏携带工具到天津市河西区艺林路谦福里16号楼门口,使用开锁工具将被害人霍××停放在此处的牌照号为津H×××××灰色北京现代瑞纳牌BH7141AY型汽车(经鉴定价值75000元)盗走,后以11300元的价格变卖给被告人韩××。2014年12月23日夜间,被告人蒲鹏伙同被告人钟××携带作案工具到天津市北辰区燕宇艺术家园25号楼下,使用开锁工具将被害人蒲××停放在此处牌照号为津N×××××灰色北京现代瑞纳牌BH7141MY型汽车(经鉴定价值55000元)盗走,后钟××于同年12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2月25日,被告人钟××配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蒲鹏抓获归案。2014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韩××三次分别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山东省泰安市高速路口、山东省泰安市儿童医院附近等地,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被告人蒲鹏向其销售的津N×××××号起亚牌汽车、津H×××××号北京现代牌汽车及鲁R×××××号北京现代牌汽车变卖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韩××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综上,被告人蒲鹏参与盗窃四次,数额共计249000元,被告人钟××参与盗窃一次,数额共计55000元。在本案侦查过程中,被盗车辆津N×××××灰色北京现代瑞纳牌汽车及鲁R×××××白色北京现代瑞纳牌汽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蒲××、石××,被告人韩××退缴违法所得8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蒲鹏的供述,证实我于2014年10月份与一20多岁男子在唐山盗窃两辆机动车并变卖。在我第一次偷车后的半个多月(2014年10月20日),我坐大巴车到天津市塘沽区汽车站,在去塘沽的路上用手机登录QQ,问有没有人要车,有个QQ名叫“九门大提督”的人(韩××)跟我联系,说他在山东省泰安市,想要一辆K2。我到了塘沽以后就开始寻找盗窃目标,后在一个酒店附近的小区里用强开车锁工具偷了一辆K2型汽车。我通过QQ跟“九门大提督”联系,告诉他车已经搞到了,让他到天津提车。大约一个小时以后这个自称叫“九门大提督”的人告诉我他已经到了,我们在外滩见面,当时还有一个男子和“九门大提督”一起来的。他们开了一辆大众POLO汽车在前面带路,我开着偷来的K2在后面跟着,到了泰安市附近一个卖建材的市场停车,“九门大提督”开着我偷来的K2汽车把我送到泰安火车站附近后给了我8000元。我从天津塘沽偷完车在济南呆了十天左右又想偷车,然后就坐长途汽车到山东郓城。下车后在郓城县的一个小区里看见一辆白色瑞纳牌汽车,我还是用强开车锁工具打开车门和点火开关,然后将开车到了山东省泰安市,跟“九门大提督”联系,说我有一辆瑞纳牌汽车卖给他,他说要。我在泰安儿童医院附近与“九门大提督”见面,我们见面后他就把车开走了,这次我卖了7900元。拿钱以后我在泰安市呆几天后去了山东省济南市,在济南市我从网上买了一个解码器、一个强开车锁工具和一副假的河北省牌照。2014年12月份,我到了天津市河西区,当时天已经黑了,我在一个小区发现一辆银色的瑞纳牌汽车,还是使用强开工具打开车门和点火开关,把牌照拆下来以后就把它掰折了,我开车到山东省济南历下区后用QQ联系“九门大提督”,问他有车要不要,他说要,然后我开车又去的泰安市,在一个售楼处看见了“九门大提督”,见面后把车给了他,他给了我1.13万元。2014年12月下旬的时候,我通过一个叫“石头”的网友认识了一个叫“谁与争锋”的男子(钟××),他说想跟我学偷车,我就让他到天津来找我。12月23日晚上,我们在一个小区里发现一辆牌照号为津N×××××的灰色瑞纳牌汽车,我用强开工具打开的车门,“谁与争锋”在旁边放风,打开车门以后,我们把车推了出来,我打着车以后开车带着“谁与争锋”走了。半路上我们把牌照换了,还把车里的东西烧了,然后沿着国道往安国市方向走。24日晚,我们发布卖车的消息,这时“谁与争锋”联系上一个买车的人,对方来了几个人,他们以试车为由开车走了。过了一会儿,“谁与争锋”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在安国长途汽车站等他,我到了长途汽车站以后民警就把我抓了。后来我发现“谁与争锋”也被公安机关抓获了。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蒲鹏在天津市北辰区燕宇艺术家园25号、河西区谦福里16号、塘沽区兴华里11号辨认出作案地点,以及辨认出购买其盗窃车辆的“九门大提督”是被告人韩××。2、被告人钟××的供述,2014年12月中旬的一个中午,我和师傅(蒲鹏)通电话,他说让我去天津,准备带着我一起去偷车。2014年12月19日晚上7点左右到的天津西站。在旅馆住了大概两三天,在住宾馆的过程中给我看到我师傅包里的工具,有一些改锥和钥匙坯子还有一个解码器。大概在12月23日凌晨两点左右,我们在天津郊区附近的一个小区中间部位的一栋楼门口附近,找到了一辆银色现代瑞纳牌轿车,师傅就带着偷车工具过去了,我在不远的地方望风,我看见他在车门的位置用钥匙坯子弄了一会就把车门弄开了,然后我们把车往后推了一米多的距离,师傅把车发动了。过了一个小时左右,师傅把车开到了天津郊区的一处大野地里。然后我们一起将车上的一些传单、名片及一些纸质的东西扔到地上烧了,还把这辆车的牌照拆卸下来换上了另一副牌照,牌照号只记得开头是“冀”。后师傅说让我帮他联系买车的客户,8000多元出售。然后我给杨光(绰号二奔)打了电话,问他的朋友有没有要黑车的,他问多少钱,我告诉杨光说8000多元,后杨光给我回电话说安国市有一个朋友要。我和师傅于12月24日凌晨1点左右到了安国市后,我们在保衡路儿童医院门口见面,对方三个人开一辆黑色长城C30轿车,其中一个是杨光。见面之后,我和杨光在旁边聊天,对方的一个人就和师傅一起在讨论偷的这部车的价钱,然后一个人跟师傅开着我们偷来的车走了。转天下午一点多,我给杨光打电话说我的衣服还在车上,杨光就告诉我那个买车人的电话,我和那个人联系后,到白氏家具附近的人仁超市见面拿我的衣服,然后我就被公安民警抓获了。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钟××辨认出作案地点在天津市北辰区燕宇艺术家园25号楼下。3、被告人韩××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份一天的晚上8点多钟,我在QQ群发布了收购汽车的消息,有一个网名为“NO.1”的人(蒲鹏)问我收不收汽车,他说有一辆顶账的白色起亚K2汽车,当时谈好价是1.2万元,让我去天津塘沽区接车,我当时找我朋友张鹏跟我一起去的,当晚我俩开着大众POLO汽车到了塘沽区外滩附近见到了网名为“NO.1”的男子,我检查了那辆车,没有本车钥匙,随便拿一把钥匙就能打开,他没和我说汽车是偷来的,但是我就知道这辆车是偷来的,然后我和张鹏就开着POLO汽车,“NO.1”开着那辆白色的起亚K2汽车,我们一起回到山东泰安市高速路口,我给了他1万元,把这辆汽车开走了。我买完第一辆车后,“NO.1”经常问我还要不要其他的车,我一看有人收车就联系了“NO.1”,他告诉我有一辆白色的现代瑞纳牌汽车,然后我们就定在泰安市儿童医院门口见面,“NO.1”把车给我送过来,我从“NO.1”这花了1万元把这辆白色的现代瑞纳牌汽车买过来,以1.5万元的价格通过转账的方式把车卖了,我卖车之前修这辆车花了1000多元,实际赚了3000元。我买完第二辆汽车以后又过了几天,网上QQ群问我有没有1万元的车要卖,当时我就联系了“NO.1”,他说有一辆银灰色现代瑞纳牌汽车,当时我给他们联系到泰安市来交易,济南的买主先来泰安找我,他们来了两个人。到了晚上10点左右,“NO.1”开着一辆现代瑞纳牌汽车也来到泰安市,当时我给了“NO.1”1.1万元,他拿了钱就走了,转天晚上我在泰安市外环路附近把车卖给了那两个男子,买主给我1.3万元,后来买主又给了300元送车费,我也给“NO.1”了,我赚了2000元。我知道NO.1”卖给我的车都不是好来的,但是图便宜,并且想通过卖车赚点钱,现在我把赚的8000元全部退缴了。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韩××辨认出被告人蒲鹏就是卖给其盗窃车辆的男子“NO.1”。4、被害人尹××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0日上午11点左右,我丈夫开车回家将车停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兴华里11栋楼下,锁好之后就上楼了。2014年10月20日下午6点左右,我下班回家准备上楼的时候还看到车在那儿停着。2014年10月21日早上7点左右,我和丈夫一起下楼准备开车去上班,发现汽车不在了,我俩在小区找了一遍没有找到,然后就报警了。我的车是白色的起亚牌汽车,牌照号为津N×××××。5、被害人石××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7日下午14点左右,我开车回家,将轿车停放在家属楼六号楼后边一二单元之间,车头朝北,晚上22时左右车还在,8日早晨8点我发现车不见了。车是白色瑞纳牌的,牌照号为鲁R×××××,发动机号为BB763287,车架号为LBERCACBIBXI61448,是2011年11月份以75800元的价格购买的。车内没有贵重物品和现金,有车辆行车证。6、被害人霍××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11日11时左右,我将车停放在天津市河西区艺林路谦福里16门门口,用遥控器锁好中控锁后回家,2014年12月12日8时下楼倒垃圾发现车已经不见了,回家查看发现该车的两把钥匙还放在家中,意识到汽车被盗了,于是就报警了。我的车是灰色现代牌的自动挡轿车,牌照号为津H×××××,2012年9月份花10万元左右买的。7、被害人蒲××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22日晚上23时许,我把车停放在天津市北辰区燕宇艺术家园25号楼下,锁好车门后我就回家了。24日早上7点30分左右,我下楼开车的时候发现汽车被盗了,我就报警了,汽车车牌号是津N×××××,发动机号为CB592957,车架号为LBERCACB6CX3597529,车辆型号为BH7141MY。8、证人朱××的证言,证实我家有一辆牌照号为津N×××××的灰色现代瑞纳牌轿车,2014年12月22日晚上11点左右,我丈夫蒲××开着这辆车回来了,他把车停放在车位里,锁好车门就回家了。23日早晨7点左右我们想开车出去时发现车不在了。车主是我丈夫蒲××,2012年12月花10万元左右购买的。9、证人谷××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3日,杨光给我打电话说他联系了一辆二手车(蒲××的津N×××××北京现代瑞纳汽车),叫我去给他看看车,晚上大概十一点左右有人给杨光打电话说车开过来了,在保衡路儿童医院门口等着我们就过去了,当时是两个小伙子(蒲鹏、钟××)开过来的,看完车其中一个小伙子说没带车手续,手续在山东,那边车管所能过户,杨光说他没带钱,叫我把车先开走了,后来杨光和那两个人怎样说的我就不知道了。24日上午杨光给我打电话说来开车,我等他半天没来,我就给他打电话,开始打通了,他说一会儿就来,一直没来,再后来我就打不通他的电话了,到了下午两点左右有一个人给我打电话自称是昨天卖车的人,向我要车里的东西,我和他又不认识我就没理他,后来我打杨光电话也打不通,我感觉事情不对,就来报案了。10、证人邵××的证言,证实一周前,刘××约我和程××去莱芜,路上刘××接到一电话说有一辆抵押车要卖。晚上10点左右到了一个大广场附近,我看见两个男子和一辆白色的瑞纳轿车,后来刘××和程××下车验车,我没下车,具体他们怎么商量的我不知道,我睡着了,睡醒后发现刘××开着刚买的那车,我与程××开着原来的车上了高速,之后就将那车停放在寿光市候镇文苑小区。2014年11月18日上午,刘××让我去他姐家拿1万元钱,我拿完后给他送去,路上刘××给我打电话说买的那辆瑞纳牌车是被盗抢的,让我把车开到派出所去,等我在高速路口看到刘××时,看见江苏的人开着一辆宝马车也在那,我开车快到派出所时刘××打电话过来让我等等再去,我就一直等到傍晚5点多,刘××告诉我车找到车主了,车主想赎车。然后我就开车去找刘××,他和车主商量如何送车。11月18日傍晚,我、程××、刘××还有一程××的朋友开车来菏泽,在下高速路口被抓住了。11、证人刘××的证言,证实我在网站发布买车消息,大约在一周前一傍晚,我开车和程××、小邵(邵××)从滨州去莱芜,路上我接到一电话说对方有一辆现代瑞纳牌汽车,没牌照、行驶证和车辆等级证书,要把车押给我,押15000元。后我到泰安市,按照对方提示晚上10点左右到了市里广场附近,我看见两个男子和一辆白色瑞纳牌轿车。见面后我验车,对方提供不出车辆行驶证、登记证和牌照,对方说原车原码,档案自己去查。我给对方15000元,先给对方现金5000元左右,剩下的钱通过附近取款机转账到对方账号,是用的程××的卡。之后我们就开车回寿光了,把车停放在寿光市候镇文苑小区。2014年11月18日上午有三个江苏客户找我买车,他们看过车后查车辆档案告诉我这是盗抢车辆,我不信还找人网上查,说不是盗抢车辆。11月18日下午我按照档案上留的联系方式找到车主,对方是女子说是山东郓城县人,并说其车被盗。我就告诉她车在我这,并发相片和视频给她,对方要赎车,约定把车送到郓城县,对方支付我抵押的15000元再给我一部分送车费共24000元,对方同意了,我与程××、小邵还有程××的朋友开着车来到郓城,在高速路口被警察控制。辨认笔录,证实刘××辨认出被告人韩××就是卖给其被盗车辆的男子。12、证人程××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8日或9日的晚上,我和刘××、邵××在山东省泰安市一个广场路边,从一个男子手中以15000元的价格收购了一辆没有手续的白色瑞纳牌轿车,后来我们通过关系查到这是被盗的车,于是就和车主联系上了,对方同意把车赎回去,我们在11月19日把车送回郓城的时候,被公安机关抓住了。辨认笔录,证实程××辨认出被告人韩××就是卖给其被盗车辆的男子。13、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被告人蒲鹏的物品有平板电脑一台、解码器、识别器一套(共九件)、钥匙坯子三个、汽泵(充气袋)二个、强开钥匙一套(共五个)、手电一个、尖嘴钳子一个、扳手一个依法扣押;被告人韩××违法所得8000元已被扣押;被盗车辆津N×××××北京现代瑞纳汽车依法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蒲××;被盗车辆鲁R×××××北京现代瑞纳汽车依法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石××。14、机动车基本信息登记、购车发票、注册登记信息表,证实被盗车辆津N×××××号起亚牌汽车系被害人尹××所有;被盗车辆津N×××××现代牌汽车系被害人蒲××所有;被盗车辆津H×××××现代牌汽车系被害人霍××所有;鲁R×××××白色瑞纳汽车系被盗车辆。1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窃的北京瑞纳BH7141MY型汽车价值55000元,北京现代瑞纳BH7141AY型汽车价值75000元,起亚YQZ7142型汽车价值55000元,鲁R×××××北京现代瑞纳汽车价值64000元。16、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系被害人尹××、霍××、蒲××报警成案,被告人钟××、韩××均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钟××配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蒲鹏抓获归案。17、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工作说明、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05)泰山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蒲鹏、钟××、韩××在案发时均系成年人,韩××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蒲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钟××伙同蒲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韩××明知是犯罪所得,仍进行收购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蒲鹏、钟××、韩××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蒲鹏,系立功,被告人韩××已退缴赃款,故依法分别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蒲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蒲鹏作案工具解码器、识别器一套(共九件)、钥匙坯子三个、汽泵(充气袋)二个、强开钥匙一套(共五个)、手电一个、尖嘴钳子一个、扳手一个,依法没收;责令被告人韩××将违法所得8000元退赔被害人尹××3385元,退赔被害人霍××4615元;责令被告人蒲鹏、韩××退赔被害人尹××经济损失51615元,退赔被害人霍××经济损失70385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钟××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原判认定事实不符,量刑过重。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与原审一致。关于上诉人钟××所提原判认定事实不符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蒲××的陈述证实,其停放在北辰区燕宇艺术家园25号楼下的北京现代瑞纳牌汽车丢失情况,同案犯蒲鹏的供述证实,其与钟××盗窃牌照号为津N×××××灰色北京现代瑞纳牌汽车一辆,并由钟××联系买车人的情况。证人谷××的证言证实,杨光给其打电话说联系了一辆二手车,让其帮忙看看的情况。上诉人钟××对其与蒲鹏盗窃车辆并联系杨光卖车的事实亦供认在案。上述证据确实、充分,并可相互印证,证实钟××伙同蒲鹏盗窃汽车的事实。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上诉人钟××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钟××伙同蒲鹏盗窃他人汽车,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对钟××依法予以处罚,量刑并无不适。本院认为,上诉人钟××、原审被告人蒲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共同或单独盗窃他人财物,其中钟××盗窃数额较大,蒲鹏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原审被告人韩××明知是犯罪所得,还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应依法予以处罚。上诉人钟××的上诉理由,经查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颖代理审判员 张玉峰代理审判员 左树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康 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