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685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谭京凯,广西谦行律师事务律师。被告曾某。原告陈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经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送达开庭传票传唤,被告曾某经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依法在《广西法治日报》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均无正当事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签收本案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350元,两项合计5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骆兴国人民陪审员 贾颜祯人民陪审员 黄思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