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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乳执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振玉、徐乐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振玉,徐乐勇,谭永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乳执字第815号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于振玉。被执行人徐乐勇。被执行人谭永芳。本院依照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2004)乳银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谭永芳在乳山市农村信用社西里村储蓄所6223191012053836账户存款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超审判员 姜 哲审判员 高胜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