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4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4205号���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吴兴华,河北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委托代理人李雁,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婚前了解不深,××××年××月××日草率登记结婚,××××年××月××日,原、被告生女刘某乙,一致由原告父母照顾,现在家上幼儿园,被告虽与原告结婚,但不与原告同心,常与其母打电话说原、被告的家事,导致家庭矛盾,经常争吵。原、被告婚后经营箱包,生活尚可,但被告不安现状,常指责埋怨原告,夫妻感情越来越淡薄。2015年2月春节前夕,原告母亲重病,先后在涿州二康和高碑店市医院住院治疗,原告支付了相应医疗费,原告母亲刚一出院,被告就对原告母亲说“再伺候你半个月就和你儿子离婚”,原告母亲担心真闹离婚,就直接到原告姐姐家休养,但原告当时并不认为被告是说真的。2015年3月28日早晨原告外出,被告却说不回来了。原告匆忙赶回家,发现被告将电动车、被告的衣物、结婚证(壹份)、原告和原告母亲的身份证及医保卡、户口薄以及家中现金一万七千多元等财物席卷而去。后来女儿告诉原告,被告几天前就打电话与其母商量好了,趁家中没人席卷财产回了娘家,而被告离家当时女儿刘某乙还在肺炎病中。原告幻想能与被告和好,就找中间人进行调解,原告的父亲调解时甚至说出了“老人的死活都不用你们管”的话,仍不能挽回被告的心意;出于家庭完整和子女幸福的考虑,原告的叔婶姑姑等亲戚到金都花园被告的娘家登门道歉,希望接回被告,被告却一顿羞辱谩骂,将原告叔婶等推搡出门外。之前被告虽时常吵闹,原告尚能容忍迁就维持婚姻,但反观被告“半个月和原告离婚”的说法,以及其在原告母亲和女儿病中将家中财物(包括结婚证、户口薄等证件)席卷一空的绝情行为,说明被告早有离婚打算;原告及长辈虽然努力挽回婚姻,但又遭到被告的侮辱拒绝。至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原告特起诉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所请。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刘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方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我拿走医保卡、身份证、户口本等是顺便拿回家的,包里没有现金;我们感情没有破裂,��能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某乙,现随原告生活。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以上内容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双方多因生活琐事吵架,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田 广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