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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雅民终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侯勇、侯伟与陈荣华、杨宗英、李德权、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勇,侯伟,陈荣华,杨宗英,李德权,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雅民终字第6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勇,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11月23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侯伟,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11月23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冯玉彬,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莹,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荣华,女,汉族,出生于1940年7月28日,住四川省宝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宗英,女,汉族,出生于1943年6月20日,住四川省宝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权,男,汉族,出生于1940年4月8日,住四川省宝兴县。委托代理人陈波,四川融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兴县。法定代表人侯勇。上诉人侯勇、侯伟因与被上诉人陈荣华、杨宗英、李德权、原审被告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宝兴县人民法院(2015)宝兴民管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侯勇、侯伟称:侯勇、侯伟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宝兴县,且本案涉案金额为439万元,宝兴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据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移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宝兴县穆坪镇大渔溪工业集中区,虽然侯勇、侯伟的住所地不在宝兴县,但并不影响宝兴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四川省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因此,宝兴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违反管辖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剑审 判 员  魏 林代理审判员  陈振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钟忱忱 来源: